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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3-12-22当前位置: 首页 >> 会员风采

茂名发布新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和要求

8月23日,为加强落实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带图审批、现场办公、管住工匠、管好材料”的工作要求,茂名高州印发《高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表示各部门应给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反映。

附:高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

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茂名市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工作部署,落实茂名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带图审批、现场办公、管住工匠、管好材料”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工作要求

依照《茂名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对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建房的,按照“成员申请、以户取得”、“一户一宅”的原则来开展。

(一)申请条件:

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2)因自然灾害、村庄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导致宅基地不能使用,需要另行安置的;

(3)因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4)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省规定标准,居住确有困难,需要新建住房或者扩大宅基地面积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用地及建筑面积

坚持节约用地,村民使用宅基地建房不得超过省、茂名市规定的面积标准。我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面积控制标准为: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建筑面积:控制在500平方米以内,确需超过500平方米的,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申请审批流程

1.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户有建房需求的,提出个人申请。

2.农户到村委会进行备案登记。

3.村委会收集信息,到镇街农业农村办领取相关表格。

4.农户填写好相关表格并同时递交相关资料至组级经济合作社。

5.组级经济合作社审查,召开合作社户代表会议讨论。

6.讨论同意后,将建房的具体情况,在本合作社和拟建地块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天。

7.公示期满,无异议,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出具意见,签署同意,并注明具体情况。

8.经济合作社将资料递交村委会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签署意见递交镇政府(街道办)。

9. 镇政府(街道办)接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各部门到场联审。同意的签署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10.农户按批复内容开展建房,镇政府(街道办)相关部门开展在建检查。

11.建成后农户申请验收,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到现场验收。

12.验收通过,出具验收意见书。

13.农户到相关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

14.未取得相关许可,未能按照规定图纸施工的,在未整改完成前,暂缓通水通电。

同时,镇政府(街道办)推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管理“五公开”制度,实行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五公开,每月在行政服务中心公布农村宅基地审批情况。各镇(街道)每月整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档案,设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专门台账,设立材料档案保管库房,落实专人负责保管管理,确保审批管理材料完整无损。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审批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备案。

二、严格落实“建新拆旧”工作要求

(一)村民申请建设住宅的,应与本经济合作社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或者多余宅基地的协议。

(二)村民住宅易地新建的,应按协议在建成新住宅后六个月内拆除原有建筑物并退出原宅基地。

(三)不按约定自行拆除原有建筑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镇政府(街道办)依法组织拆除。

(四)原有宅基地使用面积低于省规定标准,居住确有困难,另行申请宅基地,但拒绝与本经济合作社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不予批准。

三、全面落实“带图审批”工作制度

为规范农村建房、加强风貌管控,保障农村建房质量安全,提升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1条,今后无论是新建、翻建或改建农村住房,都需要“带图审批”,即需提供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

1.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政府(街道办)审核批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核查土地利用现状情况,核查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等;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核查建房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求等。

2.市住建局制定30套以上设计方案,编制成图集。图集要选编具有岭南特点、又适应现代农村住宅居住功能的多种户型,占地面积囊括80—150平方米,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图集下发到各镇(街道)、各村,免费提供给村民选择、参考,村民也可以上网自行下载。

3.行政村或自然村修改完善村规民约,以村规民约的形式统一农房建设风貌。

4.镇政府(街道办)要加强农房建设批后监管,杜绝违章建设和新增“裸房”。建立镇村干部农房建设安全巡查制度,采取包片、定期巡查方法,确保农村建房“按图施工”。

四、严格落实“现场办公”工作要求

严格宅基地用地建房全程监管,各镇(街道)要全面落实“五到场”现场办公工作要求。

(一)批准前审查到场。由镇政府(街道办)农业农村办牵头,自然资源所、规划建设办等部门共同参与。

(二)批准后丈量放线到场。由镇政府(街道办)农业农村办牵头,自然资源所、规划建设办等部门共同参与。

(三)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到场。由镇政府(街道办)规划建设办负责。

(四)违建查处到场。由镇政府(街道办)综合行政执法办牵头,规划建设办、农业农村办、自然资源所等部门联合开展。

(五)竣工验收到场。镇政府(街道办)组织规划建设办、农业农村办、自然资源所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同时,镇政府(街道办)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引导建立“管住工匠”工作制度

乡村建筑工匠是指经过职业技能和素养培训,技术考核合格,具备农村住宅建设施工技能,能够独立或合伙承揽法定建筑规模限额范围内农村住宅建设的个人。

(一)培训教育

乡村建筑工匠必须参加市住建局或受委托的第三方培训机构组织的,以每3年为一个周期参加类累计满24学时的继续教育,内容以农村住宅建设新标准、新规范、新技能、新材料等为主要内容的技能巩固提升培训及安全教育。

1.市住建局负责本市乡村建筑工匠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通过委托第三方培训机构并严格开展对乡村建筑工匠的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核发《高州市乡村建筑工匠持证人员管理手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工作。

2.各镇街负责对申请参加培训乡村建筑工匠的准入条件和资料进行审核把关,对辖区内从事农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筑工匠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在《高州市乡村建筑工匠持证人员管理手册》记录所承揽工程、继续教育、奖惩等相关处理信息。

3.学员经过培训评价考核合格者,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广东省乡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为全省统一样式、统一监制、统一编号、省内通用。

(二)工匠管理

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村民选择已取得《广东省乡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的乡村建筑工匠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建设农村住宅。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乡村建筑工匠开工前积极引导其与建房农户签订《农村住宅施工合同》和《安全责任书》,购买施工工地团体意外险,并持《高州市乡村建筑工匠持证人员管理手册》在镇(街)办理登记手续。

3.乡村建筑工匠不得承揽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村住宅工程,不得将承揽的农村住宅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

4. 乡村建筑工匠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异、差错的,及时向建房村民提出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报镇街备案后依照技术规程方可继续施工。

5.乡村建筑工匠对所承揽农村住宅的施工安全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农村住宅施工特点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开展安全检查。

6.农村住宅建设完工后,乡村建筑工匠应积极配合由建房村民组织的农村住宅验收,验收后乡村建筑工匠应持《高州市乡村建筑工匠持证人员管理手册》到所在镇(街)办理所登记工程的完工手续。

7.农村住宅施工管理实行工匠负责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总责,乡村建筑工匠违反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立“管好材料”工作制度

市住建局管好建筑材料,加强对混凝土等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的管理,要求企业在屋主提供建房相关合法审批手续后才能供应建筑材料。同时,加强对装饰材料的管理,按照镇村的风貌提升要求,管好外立面改造的材料、材质。属地镇(街道)联合市住建局依法取缔非法混凝土搅拌站。

1.各混凝土搅拌站公司不得给未取得审批许可手续的违法建设户提供混凝土供应服务。

2.凡为违法建设提供混凝土服务的搅拌站,将按照相关规定,首次被查实向违法建设工程供应混凝土的,由住建部门约谈企业负责人;第二次被查实的,将该公司录入诚信信息登记平台,纳入不守信企业名单。

3.市相关部门、属地镇(街道)要加大对建筑工地及经营装饰材料、建设材料等场所的巡查力度。在查处中,凡拒不接受处罚或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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